(l)由于設備布置或其他因素使管道系統的幾何形狀受到限制,補償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管道系統的適當位置安裝補償器及導向支架。
(2)“Π”形補償器及導向支架與固定點的距離不宜小于兩固定點間距的三分之一。
(3)布置無約束金屬波紋管補償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兩個固定支座間僅能布置一個補償器;
2)對管道必須進行嚴格地保護,尤其是靠近補償器及的部位應設置導向支架,第一個導向支架與補償器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4倍公稱直徑,第二個導向支架與第一個導向支架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14倍公稱直徑,以防止管道有彎曲和徑向偏移造成補償器的破壞。
(4)儲罐前的管道當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有不均勻沉陷,且公稱直徑等于或大于150mm時應設置儲罐抗震用金屬軟管。金屬軟管及導向支架的直徑不應小于儲罐進出管口的直徑。金屬軟管應布置在靠近儲罐壁的第一道閥門和第二道閥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