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支吊架管部包括整體型管部結構和非整體型管部結構。整體型管部包括:吊板、導向板、耳板、支管(耳軸)、托座、鞍形支座和裙式支座等.這些部件與管道焊接為整體。非整體型管部包括:管夾、臂箍、管環、管托和U形
管卡等,這些部件通過夾持或支托等方式與管道或其絕熱層相連接。
管道支吊架管部結構應滿足以下要求:
(1)管部結構應能承受按其管道支吊架功能所要求的并作用十其結構各個方向上的力和力矩,并保證管部與管道之間在預定約束方向不發生相對位移。
(2)管部結構尺寸應和a管道外徑或絕熱層外徑(如有規定時)相匹配。
(3)管部結構尺寸應保證其與管道支吊架其他連接部件相連接的部位裸露在管道絕熱層外。
(4)垂直管道的管部結構或用于限制管道軸向位移的雙臂管部結構,管部的任一懸臂上應能承受該支吊架的全部荷載。
(5)與有色金屬管道直接接觸的管部結構,為防止電化學腐蝕,管道支吊架應在其與管道接觸部位的表面涂襯足夠絕緣強度的非金屬涂層、防護膜或襯墊。
(6)與非金屬管道直接接觸的管部結構,為防止損傷管子,管道支吊架應在其與管道接觸部位的表面涂襯合適的非金屬涂層、防護膜或襯墊。
(7)管道支吊架用于管部結構的沒有防護層的扁鋼,其最小厚度為3mm.最小寬度為25mm.只有當管道公稱通徑為DN25或更小時,扁鋼的最小截面尺寸才可降至1 6mmX 20mm。扁鋼可用相等截面的型材代替,但最小厚度不應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