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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譽石化“6·5”爆炸事故判決結果公布!8人共判51年!_滄州五森管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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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譽石化“6·5”爆炸事故判決結果公布!8人共判51年!

 2017年6月5日凌晨1時左右,臨沂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裝卸區的一輛液化石油氣運輸罐車在卸車作業過程中發生液化氣泄漏,引起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468萬元。

2018年7月26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開衛、馬曉波、鄒再強、王玉鵬、丁立東、顧光華、楊孔才、陳會海重大責任事故案一審公開宣判。同時,為了更好的讓大家了解對此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我們特意附上《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開衛、馬曉波、鄒再強、王玉鵬、丁立東、顧光華、楊孔才、陳會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4月2日,莒南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6月4日23時30分,肇事車輛駕駛員唐志峰疲勞駕駛豫J90700號液化氣運輸罐車抵達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譽石化公司”),跟車押運員陳會海回家休息。
 
6月5日凌晨0時57分,唐志峰駕駛車輛駛入金譽石化公司卸車位準備卸載車上液化氣。
 
卸載過程中,唐志峰因極度疲憊,操作嚴重失誤,未按規程閉合裝卸臂快接管口兩個定位鎖止板把,致使快接接口與罐車液相卸管未能可靠連接。
 
0時59分10秒,唐志峰打開罐體液相閥門一半時,液相連接管口突然脫開,大量液化氣噴出并急劇汽化擴散,正在值班的金譽石化公司儲運部現場作業人員未能有效處置,液化氣泄漏長達2分10秒,很快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點火源發生爆炸,造成事故車及其他車輛罐體相繼爆炸,罐體殘骸、飛火等飛濺物接連導致1000立方米液化氣球罐區、異辛烷罐區、廢棄槽罐車、廠內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驗室等區域先后起火燃燒,造成唐志峰等10人死亡。
 
 
宣判現場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馬開衛作為金譽石化公司、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譽物流公司”)等三家企業負責人,未履行主要責任人職責,安全生產實際管理職責嚴重缺失,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
 
被告人丁立東作為常務副總經理,未協助總經理確立安全管理體系,對公司生產運營未能進行有效的安全監管、及時排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被告人顧光華、楊孔才作為儲運部的分管人員,在裝卸環節疏于管理,未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事故應急措施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
 
被告人馬曉波作為儲運部的直接管理者,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事故應急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被告人鄒再強、王玉鵬作為金譽物流公司管理人員,違規將40輛危化品運輸罐車納入日常管理,未督促作業人員規范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被告人陳會海作為肇事車輛的押運員,未盡到監督、提醒、匯報等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以上八被告人的失職行為,導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在宣判筆錄上簽字捺印
 
 
1.事件回顧
 
2017年6月5日凌晨1時左右,臨沂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裝卸區的一輛液化石油氣運輸罐車在卸車作業過程中發生液化氣泄漏,引起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468萬元。
 
經計算,本次事故釋放的爆炸總能量為31.29噸TNT當量,產生的破壞當量為8.4噸TNT當量(最大一次爆炸)。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鑒定試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復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并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了《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車泄漏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調查報告顯示, 2017年6月5日0時58分,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唐志鋒駕駛豫J90700液化氣運輸罐車經過長途奔波、連續作業后,駕車駛入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并停在10號卸車位準備卸車。
 
唐志峰下車后先后將10號裝卸臂氣相、液相快接管口與車輛卸車口連接,并打開氣相閥門對罐體進行加壓,車輛罐體壓力從0.6MPa上升至0.8MPa以上。0時59分10秒,唐志峰打開罐體液相閥門一半時,液相連接管口突然脫開,大量液化氣噴出并急劇氣化擴散。正在值班的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韓仲國等現場作業人員未能有效處置,致使液化氣泄漏長達2分10 秒鐘,很快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點火源發生爆炸,造成事故車及其他車輛罐體相繼爆炸,罐體殘骸、飛火等飛濺物接連導致1000立方米液化氣球罐區、異辛烷罐區、廢棄槽罐車、廠內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驗室等區域先后起火燃燒。現場10名人員撤離不及當場遇難,9名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后,企業員工立即撥打119、120報警,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廠區人員,緊急關閉裝卸物料的儲罐閥門、切斷氣源等。臨沂市委、市政府和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重大事故應急預案,趕赴事故現場,成立了由臨沂市張術平市長任總指揮的事故救援指揮部,下設現場救援、后勤保障、安撫救治、事故調查、新聞發布五個工作組,迅速協調組織專業救援隊伍、技術專家和救援設備等各方面力量科學施救、穩妥處置,全力做好冷卻滅火、人員疏散與搜救、傷員救治、處置保障、道路管控、環境監測、輿情導控等處置工作。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省安監局等省有關部門負責人連夜趕赴事故現場,調集救援力量,研究防范措施,指導救援工作。省消防總隊共調集了8個消防支隊,組成13個石油化工編組和23個滅火冷卻供水編隊,動用189輛消防車、7套遠程供水系統、76門移動遙控炮、244噸泡沫液、958名官兵到場處置,經過15個小時的救援,罐區明火被撲滅,未造成任何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明火撲滅后,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有關專家認真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情況,科學制定失聯人員搜救和應急處置方案,立即組織力量展開援救工作,截至6月6日10時,共找到10具遇難者遺骸。
 
至此,事故遇難人數達到10人,經過DNA比對,于6月7日全部確認身份。
 
3.事故原因
 
報告顯示,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綜合分析:
 
直接原因:
 
肇事罐車駕駛員長途奔波、連續作業,在午夜進行液化氣卸車作業時,沒有嚴格執行卸車規程,出現嚴重操作失誤,致使快接接口與罐車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連接,在開啟罐車液相球閥瞬間發生脫離,造成罐體內液化氣大量泄漏。現場人員未能有效處置,泄漏后的液化氣急劇氣化,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極限,遇點火源發生爆炸燃燒。液化氣泄漏區域的持續燃燒,先后導致泄漏車輛罐體、裝卸區內停放的其他運輸車輛罐體發生爆炸。爆炸使車體、罐體分解,罐體殘骸等飛濺物擊中周邊設施、物料管廊、液化氣球罐、異辛烷儲罐等,致使2個液化氣球罐發生泄漏燃燒,2個異辛烷儲罐發生燃燒爆炸。
 
據調查事故車輛行駛的GPS記錄,肇事罐車駕駛員唐志鋒駕駛豫J90700車輛,從6月3日17時到6月4日23時37分,近32小時只休息4小時,期間等候裝卸車2小時50分鐘,其余24小時均在駕車行駛和裝卸車作業。押運員陳會海沒有駕駛證,行駛過程都是唐志峰在駕駛車輛。6月5日凌晨0時57分,車輛抵達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后,唐志峰安排陳會海回家休息,自己實施卸車作業。在極度疲憊狀態下,操作出現嚴重失誤,裝卸臂快接口兩個定位鎖止扳把沒有閉合,致使快接接口與罐車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連接。
      
據分析,引發第一次爆炸可能的點火源是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生產值班室內在用的非防爆電器產生的電火花。
 
間接原因:
 
1、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超許可違規經營。違規將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屬40輛危化品運輸罐車納入日常管理,成為實際控制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管理職責嚴重缺失。
(2)日常安全管理混亂。該公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該公司所屬駕駛員唐志峰(肇事罐車駕駛員)裝卸操作技能差,實際管理的河南牌照道路運輸車輛違規使用未經批準的停車場。
(3)疲勞駕駛失管失察。對實際管理的河南牌照道路運輸車輛未進行動態監控,對所屬駕駛員唐志峰駕駛該公司實際管理的豫J90700車輛的疲勞駕駛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導致所屬駕駛員唐志峰在長期奔波、連續作業且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況下,卸車出現嚴重操作失誤。
(4)事故應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預案,未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對駕駛員應急處置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該公司所屬駕駛員唐志峰出現泄漏險情時未采取正確的應急處置措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并造成本人死亡;致使該公司管理的其余3名駕駛員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缺失、出現泄漏險情時未正確處置及時撤離,造成該3名駕駛員全部死亡。
(5)裝卸環節安全管理缺失。對裝卸安全管理重視程度不夠,裝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依法配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肇事豫J90700罐車卸載過程中無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監控。
 
2、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物質資金、安全管理、應急救援等保障責任,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流于形式;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企業存在的安全風險特別是卸車區疊加風險辨識、評估不全面,風險管控措施不落實;從業人員素質低,化工專業技能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管理能力不能適應高危行業需要。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混亂。企業未依法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資質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質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運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32人中僅有3人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不能滿足正常操作需要;事發當班操作工韓仲國未取得相關資質無證上崗,不具備相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司機的誤操作行為。特種設備充裝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不及時;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卸載前未停車靜置十分鐘,對快裝接口與罐車液相卸料管連接可靠性檢查不到位,對流體裝卸臂快裝接口定位鎖止部件經常性損壞更換維護不及時。
(3)危化品裝卸管理不到位。連續24小時組織作業,10余輛罐車同時進入裝卸現場,超負荷進行裝卸作業,裝卸區安全風險偏高,且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液化氣裝卸操作規程不完善,液化氣卸載過程中沒有具備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監控。
(4)工程項目違法建設。該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和三期4萬噸/年廢酸回收建設項目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必須的項目審批手續之前,擅自開工建設并使用非法施工隊伍,未批先建,逃避行政監管。
(5)事故應急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建立專門應急救援組織,應急裝備、器材和物資配備不足,預案編制不規范,針對性和實用性差,未根據裝卸區風險特點開展應急演練,應急教育培訓不到位,實戰處置能力不高。出現泄漏險情時,現場人員未能及時關閉泄漏罐車緊急切斷閥和球閥,未及時組織人員撤離,致使泄漏持續2分多鐘直至遇到點火源發生爆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3、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對所屬車輛處于脫管狀態。對長期在臨沂運營的危化品運輸罐車管理缺位,僅履行資質資格手續辦理和名義上管理職責,欺瞞監管。
(2)未履行異地經營報備職責。所屬車輛運輸線路以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為起訖點累計5年以上,未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向經營地臨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并接受其監管。
(3)車輛動態監控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危化品運輸罐車進行動態監控,未按規定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及時發現豫J90700罐車駕駛員疲勞駕駛行為并予以制止。
(4)移動式壓力容器管理不到位。對公司所屬40輛危化品罐車,未按規定配備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4、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未依法履行設計、監理、評價等技術管理服務責任。
 
(1)設計單位責任。山東大齊石油化工設計有限公司,作為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未嚴格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相關規范對控制室進行設計,建設單位聘用的非法施工隊伍又未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導致控制室墻體在爆炸事故中倒塌,造成控制室內一名員工死亡。
(2)工程監理單位責任。臨沂市華廈城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除設備安裝工程外)工程監理單位,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監理職責,未發現建設單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和非法施工隊伍冒用日照市嵐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資質進行施工作業,未發現控制室墻體材料施工時違反設計要求,導致控制室墻體在爆炸事故中倒塌,造成控制室內一名員工死亡。
(3)安全評價單位責任。濟南華源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作為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單位,出具的評價報告風險分析前后矛盾,評價結論嚴重失實,廠內各功能區之間風險交織,未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且事故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山東瑞康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作為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中的評價結論失實,且事故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交通運輸部門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職責。
     
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
    
(1)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許可事項經營管理河南籍40輛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問題,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對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自2013以來在臨沂市異地經營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管的違法行為,監督檢查失職。
    
(2)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多年以來作為年發送量超過20萬噸(達30多萬噸)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未加強貨物運輸源頭管理,未派駐現場管理人員。
    
(3)監督不力,未依法履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管職責,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監控平臺、監控終端的行為監管監察不力,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糾正肇事豫J90700罐車駕駛員疲勞駕駛行為檢查督導不力。
    
(4)監督不力,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監管失察,對其未依法配備使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未健全執行裝卸作業安全作業制度規程失察,對肇事豫J90700罐車卸載過程中無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監控違規的行為監督不力。
    
(5)監督不力,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不到位等問題監管失察,對該公司應急救援體系不健全問題監管失察,對該公司未依法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應急處置和逃生互救能力監督督促不力。
      
臨沂市交通運輸局:
    
(1)疏于管理,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超許可經營管理河南籍40輛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該公司駕駛員唐志峰疲勞駕駛、安全意識差、業務技能不足以及該公司未配備裝卸管理人員等問題監管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多年以來未納入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管理的問題監管失察;對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自2013以來在臨沂市異地經營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問題監管失察。
    
(2)指導不力,未按規定監督和指導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未按規定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執法檢查、相關監管工作流于形式等問題失察。
 
6、質監部門未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
     
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1)工作失職,兩次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資質擅自從事充裝活動行為,雖下達處罰決定,未依法予以取締并放任非法充裝活動行為長期存在,監管失察不力。
    
(2)監督不力,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行為后,未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
    
(3)監督不力,未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區部分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從事相關作業的行為,特別是對當班操作工韓仲國未取得相關資質行為嚴重失察,對該公司特種設備相關操作人員安全技術知識不足、操作技能差等問題監管失察。
    
(4)監督不力,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監管失察,對該公司特種設備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監督檢查不到位,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部分特種設備超期未檢后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
      
臨沂市質監局:
    
(1)疏于管理,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混亂的問題監管失察,對該公司未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問題監管失察。
    
(2)指導不力,對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指導不力,督促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特種設備日常安全監管、隱患排查治理、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檢查等工作不力。
 
7、安監部門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職責。
      
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安監局:
    
(1)未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職責,未有效指導督促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2)監督不力,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不扎實,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化工專業技能不足等問題監管失察。
      
臨沂市安監局:
    
(1)疏于管理,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不扎實,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開展不深入、不扎實等問題監管失察。
    
(2)指導不力,指導督促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指導 督促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職責不力。
 
8、公安消防機構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和工程項目消防審批職責。
      
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
    
(1)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和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都存在的消防未批先建行為監管失察,項目建設完成后補辦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手續;對4萬噸/年廢酸回收建設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行為失察。
    
(2)監督不力,未正確履行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職責,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消防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值班室內使用的電器產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質量要求失察。
    
(3)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定期組織綜合性消防演練的違法行為,對該公司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應急演練和處置及逃生互救能力指導督促不力。
    
(4)監督不力,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內部防火管理工作不到位監管失察,未及時發現該公司未委托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全面功能檢測的違法行為,對該公司未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備案的違法行為失察。
      
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
    
(1)疏于管理,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和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都存在消防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監管失察,對4萬噸/年廢酸回收建設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監管失察,對該公司作為火災高危單位存在消防安全條件不完備、消防應急救援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失察。
    
(2)指導不力,對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消防大隊履行火災高危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監管職責指導不力,對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消防大隊查處建設項目消防設施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督促不力。
 
9、經信部門未依法履行化工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1)工作不力,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行業規劃和布局要求,推動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新建的液化氣深加工項目進入符合標準的化工園區。
    
(2)工作失職,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認真履行化工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開展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不力。
    
(3)監督不力,對加強安全環保節能管理開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工作推進不力,對轄區內化工行業建設項目進區入園把關上重項目輕安全、重發展輕安全。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和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未取得立項、備案手續違規建設行為監管失察。
    
(4)監督不力,不依法履行化工行業主管部門日常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臨沂市經信委:
    
(1)工作不力,對全市開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工作推進不力;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行業規劃和布局要求,推動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入符合標準的化工園區;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認真履行化工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指導不力,指導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履行化工行業主管部門職責不力,督促臨港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
 
10、住建部門未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管職責。
     
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建設局:
    
(1)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和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監管失察。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補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在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審查合格,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下,違法違規進行審批。對該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建設的行為查處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持續到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
    
(2)工作失職,未發現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審查合格的違法行為,未對該工程履行日常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監管職責。
    
(3)工作失職,未按規定履行建設工程監督檢查職責,未發現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山東大齊石油化工設計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違法行為,未發現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和非法施工隊伍冒用日照市嵐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資質進行基礎工程施工的違法行為,未發現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除設備安裝工程外)工程監理單位臨沂市華廈城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工程監理的違法行為。
 
11、環保部門未依法履行工程項目環保審批職責。
      
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
    
(1)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量化工建設項目未取得環評批復擅自開工建設的突出問題長期監管失控,導致環保違法行為大量存在。
    
(2)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檢項目和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在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投產的違法行為長期監管失察。
 
12、規劃部門未依法履行工程項目規劃審批職責。
      
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規劃局:
      
工作失職,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二期20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失察,并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三期4萬噸/年廢酸回收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批先建行為失察,并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3、地方黨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
    
(1)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督促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化工等行業領域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2)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產業布局不合理,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工作推動不力,對交通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管理不到位,對轄區內存在的河南籍等異地危化品運輸車輛長期在本地運輸經營行為監管嚴重失職,對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化工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團林鎮黨委政府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3)臨沂市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產業布局不合理,對交通運輸、特種設備、化工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4.處理意見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2人)
      
1.唐志峰,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車輛駕駛員,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2.韓仲國,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2人)
      
1.馬開衛,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丁立東,中共黨員,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儲運部。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6月7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4人)
      
1.鄒再強,中共黨員,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玉鵬,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陳會海,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押運員,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馬曉波,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儲運部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張傳劍,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運管科科長。監督檢查中未發現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長期超許可經營、管理河南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40輛危化品運輸車,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監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葛壯吉,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運管科副科長。監督檢查中未發現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長期超許可經營、管理河南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40輛危化品運輸車,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監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孟輝,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分管質量監管科、綜合稽查大隊工作。疏于管理,未嚴格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質量監管科和綜合稽查大隊履行職責,對質量監管科和綜合稽查大隊存在的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監管不力、該公司有關違法問題未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王衛強,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管科科長,負責全區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及時發現制止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經許可、非法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和非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徐洪光,中共黨員,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綜合稽查大隊大隊長,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履行執法監察職責,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及非法生產行為,未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并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二)至(四)有關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其相應黨政紀處分。
      
(五)建議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人員(29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給予以下29名人員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1.韓瑞,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黨支部副書記、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副大隊長,分管運輸管理所等工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指導運輸管理所履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監管職責,對運輸管理所存在的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監管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
      
2.李景濤,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黨支部書記、副大隊長,主持臨沂市交通運輸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市交通運輸執法支隊臨港大隊全面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運輸管理所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管理崗位九級職員。
      
3.馮兆勝,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主持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照規定督促檢查指導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對運輸管理處貨運科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李獻榮,中共黨員,臨沂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公路局黨委書記,主持市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和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履行危化品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魯守寶,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市場監督管理局黨支部書記、朱蘆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市場監管局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質量監管科及綜合稽查大隊存在的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管不力、有關違法問題未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6.秦永升,中共黨員,臨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疏于管理,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指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履行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存在的對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管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黃杰,中共黨員,臨沂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稽查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產品質量監督科等單位存在的對臨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日常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監督檢查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田利利,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危化科工作人員,負責危化科、應急救援中心、規劃科技科、綜合科工作(參照事業編制人員管理)。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和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雙體系”建設不力;監督檢查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條第二款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為管理崗位十級職員。
      
9.陳勇,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危險化學品科(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未有效指導督促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和安全生產“雙體系”建設不扎實;指導督促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條第二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管理崗位九級職員。
      
10.遲雷,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局長,主持區安監局全面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未有效指導督促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領導開展危化品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和安全生產“雙體系”建設不扎實;對危化科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區經發局工作期間,作為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項目技改備案審核人,對區經發局企業科存在的監管不力問題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項目未取得技改備案手續違規建設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11.湯海山,中共黨員,臨沂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安監局全面工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指導督促其他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督職責的部門和臨港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對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和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存在的督促指導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褚夫寬,中共黨員,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現役軍人)。負責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等工作。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二、三期項目未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手續擅自開工建設行為監督制止不力;未按有關規定督促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對存在的未足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未委托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全面功能檢測、未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備案等問題進行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3.朱樹干,中共黨員,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黨委常委、防火監督處處長(現役軍人),負責組織對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防火監督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疏于管理,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履行職責,對臨沂市公安消防支隊臨港經濟開發區大隊存在的制止未批先建不力、督促企業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4.劉清暖,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經貿發展局黨支部副書記、副局長,分管經信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局企業科履行職責,對企業科存在的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督缺失、指導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盧曉光,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經貿發展局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局企業科履行職責,對企業科存在的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督缺失、指導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李建文,中共黨員,臨沂市經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負責化工等行業管理,分管原材料產業科。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指導原材料產業科履行職責,對原材料產業科存在的對化工行業安全監管不力、推進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7.劉昌迎,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副局長,現建設局副局長,分管規劃科、工程科(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規劃科、工程科履行職責,對規劃科、工程科存在的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違規建設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朱豫,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副局長,現規劃局副局長,分管規劃科(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規劃科履行職責,對規劃科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違規建設行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9.趙月峰,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原規劃建設局局長,現規劃局黨支部書記、局長,主持規劃局全面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原區規劃建設局規劃科、工程科,區規劃局規劃科存在的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等違規建設行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0.魯統貴,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朱蘆鎮政府科員,在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幫助工作期間曾任監察大隊大隊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未及時發現制止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辦理環評手續違規建設行為,對企業未批先建問題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21.王運玨,中共黨員,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主任科員,主持臨沂市環保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單位存在的未及時發現并制止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未辦理環評手續違規建設行為問題失察,對企業未批先建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2.李聯軍,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鎮安監辦等部門履行職責,對鎮安監辦等部門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黃建軍,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鎮安監辦等部門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4.陳廣成,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團林鎮黨委書記,主持鎮黨委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鎮安監辦等部門存在的監督不力問題失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5.孫玉新,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區直屬機關黨委委員、經發局黨支部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區安監局(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指導區安監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管職責,對區安監局存在的監督、指導不力等問題疏于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任區經貿發展局局長期間,對該局企業科存在的監管不力問題失察,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二期項目未取得技改備案手續違規建設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6.牟春林,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區財審黨支部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區市場監管局(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指導區市場監管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區市場監管局存在的監管不力、對企業違法行為未嚴格按照規定處罰等問題疏于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7.陳之軍,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區交通運輸分局(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指導區交通運輸分局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區交通運輸分局存在的監管、處置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區環保分局期間,未嚴格按照規定督促指導該局正確履行職責,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建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8.趙志德,中共黨員,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主持區黨工委、管委會全面工作(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認真督促指導區有關職能部門和團林鎮黨委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9.劉賢軍,中共黨員,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負責經信、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經信委、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指導市交通運輸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等有關職能部門和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落實審批監管、安全等責任,對交通運輸、安監、經信等部門存在的執法檢查、安全監管、企業審批等方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六)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對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事故處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成臨沂市交通運輸局依法暫扣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許可證。
      
2.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事故處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吊銷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開衛,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交通運輸、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依法對馬開衛處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
      
4.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沂金譽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鄒再強,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成臨沂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吊銷鄒再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資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依法對鄒再強處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
      
5.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成臨沂市安監局對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因違反操作規程組織作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依法對該公司生產技術部經理楊孔才、安全環保部部長劉賓偉、儲運部副經理付崇龍、儲運部班長宋志偉等4人作出事故處罰。
      
6.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議住建部門依法對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項目設計單位山東大齊石油化工設計有限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一年的行政處罰。
      
7.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規定,建議住建部門依法對一期8萬噸/年液化氣深加工項目(除設備安裝工程外)工程監理單位臨沂市華廈城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一年的行政處罰。
      
8.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的規定,建議吊銷濟南華源安全評價有限公司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9.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的規定,責成山東省安監局對山東瑞康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作出暫停資質一年并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七)對河南省有關單位和人員處理建議
      
鑒于河南省清豐縣安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未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對相關企業及其人員未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進行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對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人員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和處分。
 
(八)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臨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臨沂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監察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5.  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臨沂市、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推動實現責任體系“五級五覆蓋”,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要針對本地區化工行業快速發展的實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把安全生產與轉方式、調結構、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逐步調整化工行業產業布局,從根本上提高安全發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增強安全監管力量,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環節的管控,切實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二)加快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全省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風險管控的理念,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按照山東省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要求,組織廣大職工全面排查、辨識、評估安全風險,落實風險管控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風險,對風險點實施標準化管控;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按照管控措施清單,全面排查、及時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排查治理實施閉環管理;嚴格落實化工企業安全承諾公告制度,對當日重點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主要作業活動的安全風險、運行和安全可控狀態,層層進行承諾公告。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企業要建立并執行發貨和裝載查驗、登記、核準制度,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裝載作業。各地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要以涉及液化氣體生產企業、儲存企業和裝卸環節為重點,督促企業定期檢查液化氣體裝卸設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備、是否建立裝卸作業時接口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裝卸場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不完備,裝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裝卸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等。對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依法責令企業立即停產停業整改;對整治工作不認真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嚴把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施工建設、試生產(運行)和竣工驗收等關口,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建立完善公開曝光、掛牌督辦、處分與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相結合的責任監督體系,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批準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發現一處,查處一起,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進一步加強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管。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安全評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安全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樹立規范管理意識,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本質安全。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強化相關資質管理,加強機構從業行為常態化監督檢查,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要建立安全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信用評定和公示制度,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納入“黑名單”,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媒體曝光。
     
(六)進一步強化企業應急培訓演練。有關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要針對本企業存在的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完善應急預案,強化人員應急培訓演練,尤其是事故前期應急處置能力培訓,配齊相關應急裝備物資,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故事件特別是初期應急處置能力,有效防止事故后果升級擴大。要準確評估和科學防控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堅持科學施救,當可能出現威脅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及時組織撤離,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各部門要將企業應急處置能力作為執法檢查重點內容,督促企業主動加強應急管理。
      
(七)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特別是罐區儲存量大,一旦發生事故,影響范圍廣、救援難度大,易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后果十分嚴重。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加快推進風險全面排查管控工作,突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推動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落實,確保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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